保密合約中常規(guī)定保密義務(wù)在某些情況下會解除,或者說這些資訊不再成為保密合約保護的對象了,通常有四種情形(但每份保密合約的文字可能有所不同)
(1)在簽訂保密協(xié)議書前雙方當(dāng)事人已知之資訊;
(2)非屬當(dāng)事人任一方之過失而已為大眾所週知之資訊;或
(3)當(dāng)事人任一方以正當(dāng)方式自第三人處取得之資訊;
(4)當(dāng)
保密合約中常規(guī)定保密義務(wù)在某些情況下會解除,或者說這些資訊不再成為保密合約保護的對象了,通常有四種情形(但每份保密合約的文字可能有所不同)
(1)在簽訂保密協(xié)議書前雙方當(dāng)事人已知之資訊;
(2)非屬當(dāng)事人任一方之過失而已為大眾所週知之資訊;或
(3)當(dāng)事人任一方以正當(dāng)方式自第三人處取得之資訊;
(4)當(dāng)事人任一方獨自研發(fā)完成之資訊。
其中第二項「非屬當(dāng)事人任一方之過失而已為大眾所週知之資訊」,所謂「已為大眾所週知之資訊」,主要是就某些情形,當(dāng)事人自己愿意公開一些資訊,那麼這部分的資訊自然就不能再要
求對方要保密,不過何謂「公開」呢?是否有程度之別?
我們在英文的保密合約(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Non-Disclosure Agreement(NDA))中常見到幾種不同的寫法,不同的文字一定有不同的含意,牽涉到什麼樣的情形你可以不用保密了,
什麼樣的情形你還是負有保密義務(wù),所以簽訂保密合約前務(wù)必要了解::
information that is or becomes public
information that is or becomes publicly available
information that is or becomes in the public domain
information that is or becomes generally known to the public
茲分述如下:
1. information that is or becomes public
此種寫法ABC簡單。根據(jù)美國的法律辭典West's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的定義, “public”是指open to all; open to common use; relating to or affecting the whole people
of a state, nation, or community; not limited or restricted to any particular class of the community. 也就是說是對沒有特定區(qū)分的大眾開放,例如發(fā)送新聞稿了、公布在網(wǎng)站
上了,都算是,并沒有一定要讓多少人知道的限制。
另外也有字典將public的定義訂成publicly available,所以有些保密合約就直接寫成 “information that is or becomes publicly available”,這個寫法更明確,請見下述。
2. information that is or becomes publicly available
“publicly available”照字面翻譯是指公開地可得到的,比上述公開多了一個available(可得到的)字眼,何謂可得到呢?假使今天有人在某個網(wǎng)址上放了一個消息,但這個網(wǎng)址一點都不
為人知,除非是直接打上這個網(wǎng)址,否則一般人利用搜尋引擎幾乎是不會找到這個網(wǎng)址的,那麼這樣可以算是publicly available嗎?我認為類似此種方式,仍不構(gòu)成publicly available,
因為對大多數(shù)人而言,根本還不知道有此一訊息的存在,遑論能否去取得它了! 當(dāng)然,「公開地可得到」也不表示一定要所有人都能得到,但至少是廣泛的、普遍說來是可以得到的資訊。所
以也有更詳盡的合約會寫成“generally publicly available”
3. information that is or becomes in the public domain
此定義ABC嚴格,是指資訊不再成為著作權(quán)法或磚利法等所保護的智慧財產(chǎn)權(quán),任何人都可以重製、使用它而不需付費。然而此狹窄的定義似與保密義務(wù)沒有直接關(guān)連,一件資訊是否還需要被
保密,與它是否被智慧財產(chǎn)權(quán)法律所保護,兩者之間還有一段距離,所以通常我不會使用這樣的字眼在保密合約中。
4. information that is or becomes generally known to the public
此系指資訊一般而言已被大眾所知悉,此種寫法較上述ABC、二種都要嚴格一些,因為不但要available,還需要真正的知悉。不過,以保密合約的目的來看,我們傾向于使用available,因
為一個資訊只要對一般大眾而是可得到的,通常便足以消除保密的必要了,何況我們?nèi)绾稳ゲ樽C是否多數(shù)人已經(jīng)知悉呢?我們只能確認這樣的手法是不是足以讓多數(shù)人可以取得資訊而已。
所以,綜合上述,我認為較妥善的寫法應(yīng)是第二種,也就是 "is or becomes publicly available(or accessible)” ,當(dāng)然,要加上此種「使公開」是非屬于資訊收受方之過失,或者是由
沒有保密義務(wù)的第三方所為,才算是能解除保密義務(w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