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基法第59條規(guī)定,“勞工因遭遇職業(yè)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guī)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guī)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也就是說,勞保為強制社會保險,雇主為勞保要保人,繳納保費者,若職災事故中雇主有侵權之責,民事賠償200萬元(或勞資私下合解金額),依上述法條規(guī)定,雇主得以扣除勞保已給付勞工的補償費,雇主意外責任險出險理賠金額相對會減少。
磚家“碎碎念”:
1.勞保與團保不能抵扣雇主有過失的意外賠償。
2.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低于傷害險的保險費,花小錢預防龐大民事賠償風險。
3.“雇主補償險”為地基,搭配“雇主意外責任險”,兩者合一提供雇主與員工完善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