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兩處及以上工資薪金所得,還用辦理自行申報嗎? 居民個人2019年取得的兩處及以上工資薪金所得,無需自行按月申報,若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文件規(guī)定情形,則需要辦理匯算清繳。非居民個人2019年取得的兩處及以上工資薪金所得,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nèi),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取得的兩處及以上工資薪金所得,還用辦理自行申報嗎?
居民個人2019年取得的兩處及以上工資薪金所得,無需自行按月申報,若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文件規(guī)定情形,則需要辦理匯算清繳。非居民個人2019年取得的兩處及以上工資薪金所得,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nèi),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2019年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企業(yè),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yè)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guī)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y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yè)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yōu)惠政策。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五條規(guī)定,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