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來自Human Rights Campaign(HRC)的紅色平等logo讓許多人(在網(wǎng)路平臺,在美國)得以表態(tài)支持同性結婚權,也讓很多人反彈。反彈的人針對的是婚姻權和HRC所代表的特權性。
這來自Human Rights Campaign(HRC)的紅色平等logo讓許多人(在網(wǎng)路平臺,在美國)得以表態(tài)支持同性結婚權,也讓很多人反彈。反彈的人針對的是婚姻權和HRC所代表的特權性。后者弊端
在于該組織長期對跨性別人士的歧視、忽視種族差異/議題、接受大財團獻金等作為,這一白人中產(chǎn)
心態(tài)的傾向,其實又再次點出為何LGBTQ社群內部不可能同仇敵愾地爭取結婚權,因為不同
的仇/愁,更可能因此互相為敵。
婚姻權的特權性,從二十世紀初期起,殖民
知識分子為晉升現(xiàn)代化(進而解構傳統(tǒng)儒教家庭)提倡自由戀愛及其帶來的婚姻自由或權利,從來就只由(菁 英)男性受惠,當時因現(xiàn)代化/資本
主義/國族意識需求,女性亦被動員為上述多重現(xiàn)代個人主體,但同時被暫時潛遁的父權價值所束縛,在公眾論述或文學裡總是 被批判與妖魔化。來到二十一世紀的同性婚姻平權,其中的特
權性展現(xiàn)并無消匿,且在時代雜志以封面宣示Gay Marriage Already Won時,也同時宣告這個運動很大程度上已經(jīng)失敗,它再次與新自由主義那虛假的平等開放、與特定群體結盟。(歐巴馬
同時間通過「孟山都保護法案」(H.R. 933, aka. Monsanto Protection Act)真是上述同謀的絕妙 賀禮。)
但我也必須承認,如果你被機器視為一個「人」,這權力你還是可能用得上。因為你有財產(chǎn)可以考慮身后繼承問題,你也能使用醫(yī)療 系統(tǒng)來決定存亡時刻的法定代理人,你在領養(yǎng)小孩時
也應該可以通過適任家長的審查。我講這話時不酸,因為我也可能是既得利益之「人」,即使我「選擇」不結婚 來抵抗/支持,那也是我「可以」「選擇」。我必須時刻提醒自己這個「可以
」并非理所當然,而是他可能阻礙了于我來說其他更重要的基本人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