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何先生認真又負責,公司在他努力下業(yè)務蒸蒸日上,三年來累積賺了不少錢,而他每年也依其他四個朋友的投資比例各百分之五酌予分配盈余和紅利給其他股東,因此三年來大家相安無事。
但是由于何森臺自認公司是伊一人的,公司大小事也全由伊一人決定慣了,竟于第四年動用公司公款伍佰萬元購買個人住宅,甚至連一百萬元的裝潢費也挪用公司公款,以致公司第四年毫無盈余,帳面上更生虧損,股東廖超原和楊明淳二人找何森臺詢問,何森臺答稱公司的錢都是伊一人賺來的,而且他占百分之八十的股份,他是大股東有權(quán)動用公司的錢做他想做的事,當天雙方鬧得不歡而散。
事后何森臺又拒絕籌還公司六百萬元,股東廖、楊二人乃向檢察官控告何森臺侵占公司財產(chǎn)。
關(guān)鍵說明
法律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兩種。公司是社團法人的一種,在法律上具有法人人格,可為權(quán)利義務的主體,當然可獨立擁有財產(chǎn)。
又每一個自然人自出生時起法律上亦賦予每個人人格,因此“公司”的財產(chǎn)和每個“股東個人”,甚至“負責人個人”的財產(chǎn)應該要區(qū)分得很清楚才不會公私不分。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自己的財產(chǎn)自己原則上可以自由處分,這是權(quán)利的正當行使,當然也不會觸犯刑法;相反地,如果自己處分的財產(chǎn)是“別人”的話,那么除非您是經(jīng)過“別人本人”的授權(quán),要不然可能會觸犯竊盜罪、侵占罪等刑責,因此公司的財產(chǎn)和個人的財產(chǎn)一定要區(qū)分得很清楚。
在這個案子里,何森臺是一個自然人,開創(chuàng)有限公司于依公司法登記后亦具有獨立人格,又因開創(chuàng)有限公司總共有五名股東,因此何森臺雖是大股東,但是公司的財產(chǎn)顯然不是他一個人所獨有的,即使他是公司賺錢的大功臣也不能例外。
因此何森臺因業(yè)務關(guān)系持有公司財產(chǎn),竟以公司的金錢購買個人住宅并支付個人裝潢費,會成立刑法的業(yè)務侵占罪。
法律筆記
民法第六條:“人之權(quán)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公司法ABC條:“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p>刑法第三三六條:“對于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ABC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于業(yè)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ABC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注:以上法律條文限適用于臺灣地區(qū))@(待續(xù))
摘編自 《看故事輕松學法律》 書泉出版社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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