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1歲的年輕女子駱X參加一次XX露營活動時,不 幸被山洪沖走死亡。為此,駱X的父母將組織者及一同出游的XX等 12名“驢友”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
付給原告人身損害 賠償費152854元,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20萬元,以上被告負連帶賠償 責任。
2006年7月,21歲的年輕女子駱X參加一次XX露營活動時,不 幸被山洪沖走死亡。為此,駱X的父母將組織者及一同出游的XX等 12名“驢友”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
付給原告人身損害 賠償費152854元,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20萬元,以上被告負連帶賠償 責任。
2006年6月底,被告XX縣XX在時空網(wǎng)上發(fā)布召集組團到X X 進行露營活動的消息,被告XX得知此消息后,便邀請原告的女兒駱X 一起參加此次
戶外露營活動。7月8曰,在被告XX的召
集下共有13 名成員前往XX露營地。參加隊員按被告XX的要求向其交納了 60 元的費用。當晚該團隊在XX河床裸露的石塊上扎
帳篷露營。
7月8日晚至9日凌晨,該團隊露營地區(qū)連下幾場大暴雨,9曰清 晨7時許,山洪暴發(fā),此時原告的女兒駱X與XX同住一個帳篷內(nèi), 駱X尚在熟睡,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被山洪沖走。
險情發(fā)生后,在當 地政府組織的搜救隊的搜尋下,在下游離事發(fā)地約3公里的河床找到 駱X的遺體。原告認為,此次出游的組織者兼領(lǐng)隊被告XX未持有任 何經(jīng)營
旅游業(yè)的合法證照
,亦未考慮7月正值雨季,氣候災害多發(fā)等因 素,且未安排人員守營。被告XX是一個具有較豐富經(jīng)驗的戶外活動 者,此次邀請駱X同團出游理應對駱X的隨隊出游負
安全防范義務,
其 未提醒和要求駱X撤離危險地帶,ABC終導致悲劇發(fā)生。作為同行的其 他被告,由于同一團隊,他們之間應形成一個相互關(guān)照、相互救助的義 務關(guān)系。然而,他們竟無一人告知
駱X緊急撤離。為此,此次出游的組 織者兼領(lǐng)隊被告XX以及其他參團成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9